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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货挂牌交易管理办法(暂行)
更新时间: 2016-03-12 15: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青岛西海岸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现货贸易供销平台的作用,有效促进现货交易的规范、有序流通,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青岛西海岸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易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的现货挂牌交易行为。

 

第二章 交易资格

 

第三条 提出申请并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获得交易商资格的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方可参与相关商品的现货挂牌交易。

第四条 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系统参与交易。交易商应对其在交易中心内的一切交易活动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 术语和定义

 

第五条 “现货挂牌交易”是指在交易中心组织下,卖方或买方通过交易中心现货挂牌电子交易系统,将可供需商品的详细情况,包括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品牌、质量、数量、价格、交货地点、交提货方式等信息进行“挂牌”发布要约,摘牌方在挂牌信息中选择所要采购或销售的商品,提出接受该要约的申请,按照“时间优先”原则成交后即视为买卖双方订立现货购销合同,按合同约定进行实物交货的一种交易方式。合同订立后不可解除、不可变更、不可转让。现货挂牌交易分为现货卖方挂牌交易和现货买方挂牌交易。

第六条 预付款是指交易商支付的用以保证合同履行的资金。

第七条 挂牌方是指通过现货挂牌计算机交易系统发出要约的交易商。

第八条 摘牌方是指通过现货挂牌计算机交易系统对挂牌方发出的要约进行应约(承诺)的交易商。

第九条 结算银行是指与交易中心签约的资金结算银行,协助交易中心对交易商交易资金进行存管、结算、划拨。

 

第四章 交易信息申报

 

第十条 现货挂牌交易的时间是每个交易日的09:30-11:30。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可调整交易时间,并提前在交易中心网站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现货卖方挂牌交易:卖方交易商按照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将其准备销售货物的详细信息,包括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品牌、商品质量、价格、数量、最小交易数量、交货地点、交提货方式、挂牌有效期等要素通过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系统进行“挂牌”发布供货信息。交易商品挂牌后,在规定时间内卖方交易商不得撤销未成交的挂牌商品信息。买方交易商根据挂牌供货信息进行查询,如需购买,直接点击欲购买商品,即按卖方价格成交签订电子购销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进行实物交货。

第十二条 现货买方挂牌交易:买方交易商按照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将其准备采购货物的详细信息,包括商品名称、品牌、商品质量、价格、数量、最小交易数量、交货地点、交提货方式、挂牌有效期等要素通过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系统进行“挂牌”发布寻购信息。交易商品挂牌后,在规定时间内买方交易商不得撤销未成交的挂牌商品信息。卖方交易商根据挂牌采购信息进行查询,如需销售,直接点击欲销售商品,即按买方价格成交签订电子购销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进行实物交货。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设立现货挂牌议价补充交易程序,具体规定参见《现货挂牌品种电子合同》。

第十四条 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系统进行销售或采购时,交易商品必须是在交易中心规定的可交易的商品范围内。

第十五条 挂牌方在挂牌有效期内不得修改供货或采购信息,一经成交不得撤销;摘牌方在下单且成交后即订立购销合同。

第十六条 现货挂牌交易的报价为挂牌方选择交提货地点的不含税价格,报价货币为人民币。

 

第五章 结算、交货

 

第十七条 买卖双方都须在交易中心专用资金结算账户存入货款一定比例的预付款,由交易中心监督双方履约。现货仓单可以抵顶预付款一定比例的额度,但不得超过市场规定限额。

第十八条 挂牌交易可以通过交易中心结算,也可以挂牌成交后买、卖双方共同向市场申请,经市场同意后自行结算。

第十九条 通过交易中心结算的必须具备交易中心《注册仓单》,现货卖方挂牌《注册仓单》需在挂牌交易日之前提交交易中心。

第二十条 通过交易中心进行的结算、交货按《现货挂牌品种电子合同》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不通过交易中心进行的结算、交货由双方协商。产生纠纷的可提交交易中心协调,交易中心不对协调以及协调结果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中心对参与挂牌交易成交的买卖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和交货手续费。

 

第六章 违约

 

第二十三条 在货物交货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货违约:

1、在规定交货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交付货款的;

2、在规定交货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货物的;

3、卖方交付的商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

4、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开具发票的(国家优惠政策的除外);

5、本市场认为其他构成违约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发生交货违约后,交易中心于违约发生当日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交易中心终止相应交货业务。

第二十五条 构成交货违约的,本交易中心可根据守约方申请,将冻结的违约方预付款作为违约金划拨守约方。交易中心基于该申请的划款行为对违约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合同相对人仍保有向违约方追索损失赔偿的权利。

 

第七章 信息发布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通过网站发布挂牌信息。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修改权属于本市场。

第二十八条 根据本办法制定的《现货挂牌品种电子合同》均为本办法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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