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扶持大宗商品交易平台的相关政策
更新时间: 2016-03-12 15:27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3〕17号)提出:加快推进金融改革创新步伐,加快推进综合性和专项性改革,争取5年左右时间,初步建成与我省实体经济相适应、市场化水平较高的现代金融体系。同时还指出要探索研究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现代化的采购与配售服务。
2、青岛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商务局关于推进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字〔2014〕80号)提出:依法推动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向现货转型。引导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围绕服务实体经济,创新服务模式,在金融、保险服务方面与期货、证券、银行、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有效结合,为现货客户提供供应链融资、仓单融资、风险管理、保险、物流配送、库存管理与交割等服务,开展“订单+提货单+仓单+保单+信贷”等一条龙金融支撑服务模式。同时还提出,指导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开展跨境电子交易平台建设,加快推进我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推动大宗商品国际交易向定价中心转型。
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国际贸易中心城市建设纲要(2013—2020年)》(青政办字〔2013〕26号)提出:启动大宗商品电商交易青岛指数平台工程。发挥青岛现有的橡胶、棉花、矿石、原油等大宗商品交易的区位优势和行业影响力,创新大宗商品电子商务平台交易模式,实现即期现货、远期现货、竞买竞卖等多种交易模式,减少流通经营环节,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建立重点大宗交易商品青岛指数发布平台,扩大青岛电商知名度和影响力。
4、2014年7月9日,青岛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指出,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利于降低经济发展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减少社会库存、加快资金周转,为经济发展不断注入活力。会议要求,要进一步加快我市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科学发展和有效监管,通过编制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发展规划,防范经营风险,推动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健康发展。
5、《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黄岛区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大宗商品和权益类交易平台建设奖励
(一)交易平台公司前两年地方财政贡献总量全部补助交易平台,第3-5年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总量的50%补助交易平台。
(二)为交易平台提供优质交易资源,并带来平台活跃度的企业,且年交易额在100亿元以上的,按照年交易额的0.05‰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
(三)为鼓励黄岛区三大平台建设发展,给予青岛国际海洋产权交易中心按照年交易额的1‰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
(四)经省政府及以上批准设立的交易平台或年交易额1000亿元以上的交易平台,并且落户区政府划定金融中心的,按照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补贴,参照新设法人金融机构补助标准执行。
(五)对平台高管人员按照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总量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青岛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商务局关于推进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字〔2014〕80号)提出:依法推动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向现货转型。引导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围绕服务实体经济,创新服务模式,在金融、保险服务方面与期货、证券、银行、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有效结合,为现货客户提供供应链融资、仓单融资、风险管理、保险、物流配送、库存管理与交割等服务,开展“订单+提货单+仓单+保单+信贷”等一条龙金融支撑服务模式。同时还提出,指导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开展跨境电子交易平台建设,加快推进我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推动大宗商品国际交易向定价中心转型。
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国际贸易中心城市建设纲要(2013—2020年)》(青政办字〔2013〕26号)提出:启动大宗商品电商交易青岛指数平台工程。发挥青岛现有的橡胶、棉花、矿石、原油等大宗商品交易的区位优势和行业影响力,创新大宗商品电子商务平台交易模式,实现即期现货、远期现货、竞买竞卖等多种交易模式,减少流通经营环节,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建立重点大宗交易商品青岛指数发布平台,扩大青岛电商知名度和影响力。
4、2014年7月9日,青岛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指出,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利于降低经济发展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减少社会库存、加快资金周转,为经济发展不断注入活力。会议要求,要进一步加快我市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科学发展和有效监管,通过编制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发展规划,防范经营风险,推动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健康发展。
5、《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黄岛区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大宗商品和权益类交易平台建设奖励
(一)交易平台公司前两年地方财政贡献总量全部补助交易平台,第3-5年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总量的50%补助交易平台。
(二)为交易平台提供优质交易资源,并带来平台活跃度的企业,且年交易额在100亿元以上的,按照年交易额的0.05‰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
(三)为鼓励黄岛区三大平台建设发展,给予青岛国际海洋产权交易中心按照年交易额的1‰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
(四)经省政府及以上批准设立的交易平台或年交易额1000亿元以上的交易平台,并且落户区政府划定金融中心的,按照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补贴,参照新设法人金融机构补助标准执行。
(五)对平台高管人员按照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总量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